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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夕说法流动人口相关咨询解答

晨夕说法流动人口相关咨询解答

发布时间:2014-09-05
 
    NO1.李女士家住河北,2011年经人介绍与何先生认识并结婚。婚后,李女士在家育儿,何先生继续留在北京工作。2013年,李女士丢下1岁的孩子,前往北京A区打工。2014年,两人因长期分居,且李女士怀疑何先生在外有同居女友,决定离婚。李女士前往晨夕询问应向哪家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晨夕解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李女士可前往何先生所在北京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若何先生的无经常居住地,可向北京A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NO2.2013年王某从信某手中承租了一间位于某街道的门面房用于小本经营,承租期为2年。2014年6月,王某经营的店莫名被人闯入,要求其立马搬走,否则就报警。经过了解,王某才得知,该门面房为信某与其前妻的共有财产,当日闯店要求信某搬走的是信某妻子的弟弟。信某咨询,对于这种情况自己是否应该搬走?
     晨夕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8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本案中,信某与妻子已离婚,两人从夫妻对房屋的共同性质变为一般自然人之间共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对共有房屋的出租,应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认,若共有人不同意或未予追认,则应当认定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同时,承租人王某在租赁房屋时,应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必要的审查,而王某明显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订立无效合同也负有一定责任,应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房主,限期迁出。因订立无效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可向信某求偿。
    NO3.陈某初中毕业后,因家庭贫困,放弃求学,在家务农照顾生病的母亲。一年前,母亲去世。陈某决定外出务工,对此,陈某想了解外出务工者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
    晨夕解答: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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