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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夕召开研讨会房屋过户延迟谁之责

晨夕召开研讨会房屋过户延迟谁之责

发布时间:2015-07-15
 
       刘云山老师是晨夕老专家值班队伍中的一员。退休后刘老师一直关心老百姓的生活,并热爱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老百姓解决困难和问题。当刘老师得知60多岁的韩某因为房屋买卖陷入纠纷,一直无力脱困时,向其介绍了晨夕。
      2005年韩某将一处四合院以3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美籍华人张某,当时因张某为10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合同由其母亲孙某代为签订。由于韩某急于用房款给母亲治病,因此,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90日内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交付第二笔房款15万元。但90天到期后,张某仅交付了15万元房款,而未办理过户手续。韩某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却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诉讼。终审和申诉法院均维持原判。
      晨夕查看案卷材料后,发现韩某的官司历经十年之久,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已成定局。但该案涉及中国式的房产法律问题,值得研究讨论。晨夕决定与九洲所联手举办案件沙龙研讨会,为韩某房屋合同纠纷案进行一次研讨,顺便一解当事人的心结,为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本次沙龙主讲人为熊广宇,主持人为贺珊,与会人员有刘老、杨老、韩某,九洲所律师以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红雨律师、郭律师。
      案件研讨沙龙,首先由熊广宇通过文件材料以及PPT展示介绍基本案情,当事人韩某进行补充。基本案情了解过后,经与会律师讨论和综合各自针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按照原诉求向最高法提起抗诉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值得提倡,应抓住合同违约的主要矛盾出发,向法院主张因张某延迟履行,给韩某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中国的物权法本就不反对一房二卖,而且从2005年到2015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天一个价,从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出发,张某应就延迟履约,给韩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事后,张红雨律师还从法官的角度,分析了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中就房屋物权问题的阐述说明存在的明显矛盾之处和违背物权法规之处。同时,郭律师认为,如果一定要采取抗诉的救济途径,可从购房合同中善意购买人方向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晨夕首席志愿者王克强主任表示,该案件历经十年之久,属于老案难案,一次案件研讨沙龙不能使该案得到彻底解决,但律师们的初步研讨已取得显著效果,不仅让律师们相互学习从不同逻辑思维考虑案件,增进同行之间的交流,更担当起了一种社会责任,给当事人以心灵抚慰,让老百姓看到法治的希望和律师们的正义,对促进社会和谐是一种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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