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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家庭明年可申领医疗救助

因病致贫家庭明年可申领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5-11-30
 
 
        北京市下发《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新规定从明年1月起正式实施,可依据病种申请,也可依据就诊费用申请。
按病种申请
       具有北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5类重大疾病,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并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一次,全年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
      15类因病致贫家庭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申请要求收支水平方面,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财产方面,申请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而家庭成员方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按费用申请
      对于15类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的北京市居民,只要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在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也可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具体认定条件、救助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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