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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发布时间:2015-07-22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一、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为: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申办人进行遗嘱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公证处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公证处审查
       审查时,公证人员会对遗嘱人进行询问,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会询问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情况等,以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人员会当场向遗嘱人宣读谈话笔录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四)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属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至此,遗嘱公证的程序完成。
 
      温馨提示:
     1、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大约在100元-400元之间。
     2、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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