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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胎假不受医疗期限制

女职工保胎假不受医疗期限制

发布时间:2014-07-24
 
     任职于某公司的吴女士,因怀孕需要休假保胎,在拿着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按规定办理了3个月的病假后,公司通知她法定医疗期已满,之后的休假都按事假处理,不再发放工资。
     面对公司提出的病假转事假,吴女士认为,保胎是在医院检查后,医生提出的建议。自己请假都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因此理应按病假处理,而不是事假。公司则称,法律规定,法定医疗期满后公司可以要求职工继续上班,如果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按法律规定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吴女士是在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的假期,应按照事假处理。
      那么,法定医疗期满后,女职工继续休假保胎到底能否按照事假处理?
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确保劳动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得到休息,并通过支付病假工资的方式提供物质帮助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同时,由于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却又必须支付一定的病假工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于公平原则,因此法律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最多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但医疗期并非疾病治愈需要的期限,因此,实践中也会出现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未康复、无法恢复工作的情况。
     本案中,吴女士处于孕期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中女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关于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间究竟应定性为病假还是事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不管是否超过规定的医疗期,都应按照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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