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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付房与样板间不一致

当交付房与样板间不一致

发布时间:2014-08-01
案情:
     2013年,邵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顶层房屋。看房时,样板房屋南北通透敞亮、采光效果很好。但邵某收房时发现,交付房与样本房差距很大,交付房北侧阳台窗户尺寸变小,屋内采光较差。邵某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存在违约情形,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房地产公司辩称,邵某办理入住手续时,现场已经看过并签字认可,不存在违约情形,要求邵某继续履行合同。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目的及居住要求,邵某实际居住的房屋舒适程度受到一定影响,应获得补偿,房地产公司辩称内容不能作为拒绝给予补偿的理由。故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邵某补偿金一万元。
评析:
   本案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预售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展示了交付房屋的样板间。因此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的两个问题,“预售房屋”和“样板间交付”。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只有在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才可预售商品房,此时很多开发商会向业主展示“样板间”,并口头向业主许诺交付的房屋标准与“样板间”一致。
  但是经常发生实际交付的房屋让人大跌眼镜。对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此外,开发商可能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书面约定,开发商有权对房屋进行“设计变更”,最终以交付的房屋为主。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打算购买“期房”的购房者,如果开发商交付房屋时,与“样板间”不一致,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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