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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遭解聘

试用期满遭解聘

发布时间:2014-10-14
      省会职工米某被某公司录用,在文秘岗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200元,如果试用期间表现优异可转为正式员工,转正后每月工资为2000元。3个月后,米某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要求其离职。米某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决定,因此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此后,米某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绝。
   米某认为,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应视为试用期不存在,其应该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每个月2000元的工资待遇。因此,米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内的双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说法: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也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本案中,米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对米某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予以支持,同时公司应与米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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