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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扣款最多扣工资的20%

公司代扣款最多扣工资的20%

发布时间:2014-10-14
 
     2008年4月,任某在某国际会议公司市场销售部工作,双方约定施行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因没完成销售回款任务,2013年10月7日,公司下发了《关于销售部任某追欠应收账款考核处理建议》,主要内容是“每月将扣除任某全部考核工资,至186425.5元应收款全部收回以后,不再扣除”。任某知晓该文件内容后,同意按该文件执行。公司以“应收账款滞纳金”名义扣款任某7609元。2014年1-3月,任某应发工资共为114561元,实际发放工资为0元。2014年4月14日任某在未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职,要求公司支付三个月的应发工资,并返还扣款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的工资发放采取的是绩效考核制度,因职工未完成相应应收账款的收回任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减职工工资,但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之规定,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上述三个月应发工资的80%,同时支付2014年4月上班13日的工资。法院还认为,公司下发的《关于销售部任某追欠应收账款考核处理建议》文件,任某知晓并同意执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任某要求返还实际扣款7609元,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向职工追偿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之规定,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并且,我国法律严格限制这种性质的追偿。在本案中,任某负责的单位拖欠了某国际会议中心的费用,是一种正常的经营风险,在会计上只是一种可能性损失,单位要求职工予以赔偿,既无合法依据,也不合理。
      再者,一些用人单位采用有业绩、有收入,无业绩,无收入的“全浮动”式的工资分配,明显违反了国家实行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依法制定的制度工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因此,“保底工资”加“绩效工资(奖金)”,且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分配方式,既是用人单位比较流行的分配方式,也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制度和其他劳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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