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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自行车择重判刑3年半

破坏公共自行车择重判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4-12-08
 
      何某不用任何工具,单凭手拽脚踹,一般一到两分钟就可以盗走一辆自行车。短短8个月内,47辆自行车被盗,47个锁墩被毁。被盗者何某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这是我国首例因破坏公共自行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4年6月6日何某以拖拽的暴力手段破坏公共自行车时,第一次被抓获。公安机关决定对何某进行行政拘留。但拘留5日,何某被释放的当晚,又到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自行车。今年6月19日17时许,何某在公共自行车站点动手偷窃公共自行车时再次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何某采用暴力摇摆车辆,使车辆脱离锁墩的方式,先后在多个自行车站点破坏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其中一辆自行车在发现被盗后即在失窃地点附近被找回),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丢弃在路边或自行车站点。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盗得的46辆公共自行车共价值19148元,被破坏的47个锁墩修复费用共31012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方式使公共自行车脱离锁墩,将自行车盗走,在此过程中造成了锁墩和自行车的毁坏,故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在此情况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均按照“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分为不同的量刑区间。两罪对于“数额较大”的量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达到“数额巨大”时盗窃罪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则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中,何某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为31012元,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但盗窃自行车的金额19148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在判决时选择了故意毁坏财物这一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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