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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时签协议 真离婚时没有效

假离婚时签协议 真离婚时没有效

发布时间:2015-01-20
 
      陈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两人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双方的感情并未因此升温,屡次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7月,陈女士向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原住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法官认为,在陈某夫妇离婚前,陈女士就已经签订购房协议,两人登记离婚后一天,陈女士就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随后,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房屋过户材料,登记为新购房屋的权利人,并于三天后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半个月又复婚,而陈女士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新购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新购房屋、离婚后陈女士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且在原、被告复婚后,《自愿离婚协议书》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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