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就市涨价 开发商违约赔偿
发布时间:2015-04-10
2013年3月,韩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了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预定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96.7平方米,售价每平方米4165元,总价401885元,按揭优惠1%,一次性付清房款优惠2%,并赠送阁楼。韩某当场缴纳了2万元定金。
在缴纳首付款时,韩某被告知,预售房面积缩减至82.18平方米,价格为一口价50万元。相比意向书约定的面积和价格,房价由每平方米4165元升至6084元,涨幅近2000元,房子“身价”上涨了十几万元。但该房地产公司坚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房价随行就市,不存在违约行为。
交涉未果,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房价上涨损失”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签约意向书已经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预售房屋的地点、面积、房号、单价、总价,以及定金支付、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等要素,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具有确定性的履行基础,故性质上应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单方改变户型面积和价格的行为构成违约。
同时,这份《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明确约定韩某缴纳2万元签约定金,作为保证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该2万元符合担保的形式,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关于约定的房屋面积和价格都是暂定的,其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和施工成本调整销售价格,以及上调价格属于情势变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因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违约行为造成韩某信赖利益损失,判决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韩某定金4万元,并赔偿韩某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