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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烟花企业退出某省政府被判违法

要求烟花企业退出某省政府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15-05-07
案情
      2013年12月27日,某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7部门的第45号文件——《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下称“45号通知”),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企业分两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关闭。省政府按每家企业8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其余的则由市县适当补助。
       该省内24家花炮企业出现在第二批整体退出企业名单中。他们认为省政府的决定与此前出台的文件及规划相矛盾,此外,80万元的补助标准与企业实际投入有较大差距。这24家企业不服该通知,向该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省政府认为45号通知属于内部行为,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随后,24家企业将某省政府起诉至法院。
      市中院审理认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省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负有举证责任。由于主要证据不足,45号通知的合法性无法被证明,依法应予撤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虽然属于产业政策调整范畴,但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此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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