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还 罪犯难获减刑
发布时间:2015-04-22
1991年潘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服刑期满后,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潘某先后以帮助炒股、补交社保金、帮助购房、帮助换购首饰等手段,骗取付某等3人18.5万余元,所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
2010年2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法院判决后,潘某被移送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法院先后两次对潘某予以减刑共计22个月,预计潘某于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2015年2月11日,监狱再次提出对潘某的减刑建议,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去年还获得了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潘某减刑4个月。
经法庭审理查明,潘某服刑期间卡内余额过多,不仅不积极交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还在监狱里高消费。且潘某采用帮助炒股、购房、办理保险等手段,多次骗取多名普通民众钱财,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服刑期间,潘某如果认罪悔罪,就该积极退赃、退赔,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但其服刑中还在狱内高消费,如果在此情况下奖励其减刑,会背离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意愿。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罪犯卡上余额过多,有财产履行能力不履行,在减刑时从严把握。因潘某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法院裁定对其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