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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还是赠送

买卖还是赠送

发布时间:2015-03-31
案情:
      王某与张某系母子关系,两人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了争议,母亲王某认为,购房款必须要儿子张某支付,儿子与儿媳却声称房屋系无偿赠送,争议不下,母亲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王某诉称:2012年11月,小儿子张某与其妻子向其购买了名下的两套房子,作价80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她按约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儿子儿媳却一直未支付房款。后在大儿子的指责下,小儿子才于2014年1月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其拖欠的购房款共计80万元。欠条写下后,小儿子与她的关系日渐疏远,她多次催讨,可儿子与儿媳均借故推脱,至今分文未付。
      张某诉称:当时母亲王某,明确表示这两套房屋是赠送给他们夫妻使用的,并不需要他们支付房款,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工程中,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方便房屋过户,节省房屋过户费才签订的。
分析:
      为了过户方便,不少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会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进行,至于是否真正交纳合同上所写的购房费用,则由父母与子女私下决定。本案就属于典型的明买卖暗赠与行为。到底是赠与行为还是买卖行为,应综合考察当事人双方行为表示出来的真实意思。王某与张某签订的两份房产转让协议,均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随后张某又写下80万元的房款欠条,王某在交房后,有多次催促张某缴纳房款的行为。显然,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其次,张某虽然主张为赠与合同,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行为为赠与行为,不可采纳。故协议签订后,王某已按约协助张某夫妻办理了该两处房产过户手续,两人应按约支付王某购房款80万元,却至今未支付,显属不当。故张某夫妻应支付王某购房款8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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