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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吃住扣费是否合法

对职工吃住扣费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5-06-11
 
    2014年7月,湖南妹子潘某前往北京谋生,顺利通过某服装公司的面试后,在该服装公司工作。潘某与公司约定包吃包住,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1月,潘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给潘某缴纳社保。现潘某想离职,老板以劳动合同期限未到为由,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扣除在公司里的吃、住费用,扣除潘某每天50元的伙食费和60元的床位费,合计110元/天。潘某咨询:公司对职工吃住扣费合法吗?
      晨夕说法:目前法律法规对公司扣除员工吃住费用没有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公司在扣除劳动者吃住费用一块,应已在公司制度中明示,且在职员入职即告知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条中规定,公司在招人时即应当明确报酬和工作方式。潘某在入职时,即与公司约定包吃包住的条件,因此,在潘某离职时,公司以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合同,要扣除吃住费用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其次,公司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扣除吃住费用,实质是让职工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公司扣除潘某的吃住费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服装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潘某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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