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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 十倍价款退赔

销售过期食品 十倍价款退赔

发布时间:2015-06-25
 
       2013年6月17日,殷某在汉福超市购买了一盒桃花姬阿胶糕,支付251元。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某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殷某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完毕。
       对于殷某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是汉福超市销售的商品。
      首先,殷某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证明责任。殷某购买当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即刻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殷某于同日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协商、申诉等行为,足以证明殷某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及时。本案审理过程中,汉福超市辩称殷某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来证实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产品,与殷某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且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汉福超市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 2510元,赔偿殷某交通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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