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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发布时间:2015-07-15
 
案情
      麻某和李某在一次聚会上相识,随后两人同居,一年后生下女儿小李。2012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住房、车辆以及相应贷款归麻某,其余债务归李某,女儿小李由麻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2014年4月,经亲子鉴定,李某发现女儿与自己非亲生父女关系。李某以麻某隐瞒小李非李某亲生女儿的事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麻某返还离婚前李某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判决李某与麻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由麻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评析
1.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救济权利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麻某对李某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使李某误以为小李系自己亲生,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李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麻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
2.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行使期限
      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的知情时间是不确定的,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法律应针对非亲子关系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规定无过错方的权利行使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起算。
      本案李某、麻某于2012年12月协议离婚,2014年4月李某方知李小某非亲生,李某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应充分考虑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平衡,适当否定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等条款,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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