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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共有股权

继承人能否共有股权

发布时间:2015-08-03
 
[案情]
       张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2015年4月,张某因出差途遭车祸意外死亡,因张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公司章程也没有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张某的妻子和4个子女均向法院提出要求继承张某在公司中的股权。
[评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但在多人继承时,不应以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共有股权,而应在查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基础上,由继承人分别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
      第一,共有属于物权制度,而股权的性质争论较多,没有形成定论。可以肯定的是股权不属于物权。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准共有的规定也仅限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共有不属于此列。
     第二,股权与股东资格是一一对应关系,只有具备股东资格才享有股权,反之,只有享有股权才具备股东资格。而二人以上自然人主体的股东资格不仅不能确定,在对外关系上也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法律上不能确定谁为股东,谁享有股权,这将导致股权行使上的一系列法律难题。
      第三,股权共有,会在共有人中推选股东代表,由其代表全体共有人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在多人继承同一股权的情形下,实际上已经发生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一为股权共有人与股东代表的内部法律关系;二为股东代表与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前者为民事代理关系,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从严格的公司法规范意义上讲,此时只有股东代表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而被代表的所谓的股权共有人根本就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权。
      综上所述,股权与共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在发生同一顺位多人继承股权时,不应以共有股权认定,应当明确继承人的股权份额,分别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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