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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房产卖给干儿子 亲生女以继承为由追讨

母亲将房产卖给干儿子亲生女以继承为由追讨

发布时间:2015-10-13
 
 
       母亲在与亲生女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确认遗产归属的情形下,却将房产交付给了干儿子。在母亲与干儿子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关系能否成立?亲生女儿又能否要求返还房产?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亲生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老太有两个亲生女儿大荣和小荣,名下有两套房产。2013年春节期间,黄老太将2套房以55.5万元的人民币卖给了干儿子王某。并允许王某先装修入住,再付房款。之后王某开始装修房子并入住,随后付了10万元的房款,房款已由小荣转账给大荣。2013年10月,黄老太与两个女儿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黄老太将其卖掉的两套房产的房款55.5万元人民币由大荣享有。母女三人及见证人均在协议上签字。
       一个月后黄老太去世。大荣诉请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讼争房产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法院审理认为,《财产分割协议》确非王某与黄老太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系佐证王某与黄老太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证据,大荣以此否认王某与黄老太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其次,黄老太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方决定如何处分讼争房产,大荣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此前就取得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且协议明确黄老太与王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则大荣仅享有取得购房款的权利,与约为讼争房产归大荣所有的条款之间并不存在矛盾。虽然协议约定了讼争房产归大荣所有,但该协议中亦确认了讼争房产已由黄老太出售给了王某,该笔售房款归大荣所有。因此,大荣、小荣、黄老太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大荣主张讼争房屋系王某借用,请求王某返还房屋,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大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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