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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出事承担连带责任

套牌车出事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5-10-30
 
      赵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4年3月,好友李某找到赵某,提出支付赵某1500元/月的好处费,套用赵某的出租车号牌开私车做生意。原来李某因小孩上学缴费压力大,于是买了一辆报废的汽车,想开黑车挣点钱。同情好友处境的赵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于是,赵某向公安机关和出租车公司假称自己的出租车号牌丢失,将顺利补领的新出租车号牌交给李某。李某将号牌套用在其购买的报废汽车上,用于运营。
      2014年6月,李某驾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因心虚弃车逃逸。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要求李某、赵某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赵某作为职业的出租车司机同意并协助李某套用其驾驶的出租车号牌发生交通事故,其与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赵某、李某连带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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