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密借刷信用卡不还钱 微信记录帮追债
发布时间:2015-11-23
小芳与小容是闺中密友。2014年10月,小容为做生意,借用小芳的信用卡,并说好小容按银行的时限要求及时还款,小容每月支付小芳500元费用作为报酬。因双方很熟悉,故没有写借条。刚开始,小容都能按时归还。但2015年2月用信用卡刷走99300元后小容未再按期归还。小芳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已联系不到小容。小芳起诉到法院,并以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了小容的相关信息,以及两人在聊天时小容向小芳问过信用卡的密码。
法院审理认为,小容虽然未向小芳出具借条,但根据微信记录,与小芳微信对话一方的照片为小容的头像,聊天对象微信相册中有小容一家的照片,微信内容显示小芳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由小容持有,且小容有使用信用卡向小芳借钱,与小芳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小容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小芳借款的事实,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芳要求小容还钱的诉求。
【晨夕说法】
本案是通过微信使用的头像照片、微信相册晒图有小容一家的照片,从而认定微信记录中与小芳聊天的对象是小容,并结合微信聊天内容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进而判决小容承担还款责任。不过,微信证据的身份确认即微信证据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往往会成为案件事实查明的难点,主要原因是微信的使用目前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
二、委托理财还是合作投资 微信聊天来佐证
刘女士转账60万给在银行工作的龙先生,口头委托龙先生购买理财产品。此后刘女士多次向龙先生催收款项及相关凭据,龙先生以客户没有按时还款付息无法回款为由,不予回款,也不提供相关凭证。后刘女士提交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诉至法院。
龙先生在庭审中确认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进行的,但双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刘女士转账的款项是双方合作投资过桥业务的资金。过桥业务是指用于垫付偿还企业银行到期贷款,协助企业重新获得银行贷款后,该企业偿还垫付本金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龙先生在收到转账款当日就将该款中的5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共计10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用于投资过桥业务。但是由于投资的对象无法还款,导致该笔款项无法及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