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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买明悔 房屋定金要不回

今买明悔 房屋定金要不回

发布时间:2015-11-26
 
 
       2014年10月2日,卢女士以儿子宋某的名义在售楼中心购买了一套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纳定金5万元。回家后,卢女士千思万想,认为销售人员使用了欺诈手段,令其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了认购书和交纳定金。且自己未得到儿子宋某授权,开发商也没有查证其与宋某的关系,也没有要求其提供宋某的户口本、收入证明、出生证明及相关买房证明,放任其以宋某的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次日,卢女士再次前往售楼大厅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都无果而返。10月9日,开发商告知卢女士,因其未按期支付首期购房款,将没收5万元定金。对此,卢女士极其不满,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其5万元定金应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卢女士在没有取得儿子宋某授权的情况下,以宋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现宋某对于卢女士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卢女士承担。卢女士陈述其是在不清醒且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对此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卢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合法有效。卢女士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首期购房款等义务,应当承担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开发商依据认购书关于定金的约定,对卢女士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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