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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摄像头窥人隐私被判赔

安装摄像头窥人隐私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5-11-30
 
 
      房屋租给女租户李某后,房东王某心怀不轨,在房屋内安装摄像头,偷窥李某隐私。李某无意发现后报警,房东王某被处拘留5天。事后,李某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万元,通州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判定房东赔偿李某1万元。
      2015年7月,李某从王某处租住位于通州某镇的一间平房。9月中旬,她在检查网线时发现,房顶角落被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物体内有监控探头。很快民警查获了安装探头的房东王某,并收缴了监控探头和内存卡。王某被认定于2015年8月中旬至2015年9月中旬期间,利用出租屋内安装的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其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2015年10月中旬,李某即以隐私权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赔礼道歉、删除全部偷窥视频资料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王某当庭向李某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偿,他辩称,出租屋原系自己居住,安装探头纯粹是为了防盗,并非为了偷窥。李某强调自己居住时,并未发现房内装有摄像探头,而且居住的院内装有摄像探头,没必要再在房内安装探头防盗。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在出租屋内安装的摄像头对李某的日常生活起居进行了长达近1个月的偷窥,严重侵害了李某的隐私权,亦给李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李某要求王某删除偷窥视频资料,但公安部门已收缴了监控探头和内存卡,李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持有其他视频资料,故此项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院最终支持李某主张,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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