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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不是一张纸

结婚证不是一张纸

发布时间:2015-12-24
 
 
     
       1984年,30岁出头的赵某在镇上开店维修家电。平时为人大方,常带着朋友到镇上的饭店吃饭,一来二去认识了在饭店打工的戴某。戴某不知道赵某已经结婚且育有三个女儿,两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
       没多长时间戴某就怀孕了。戴某要求赵某明媒正娶。但,赵某总是推三阻四,在戴某的一再追问下,赵某说出了已婚实情。
       为了掩盖实情,同时检查到戴某怀的是男孩,只有三个女儿,一直想再生一个男孩的赵某动了心思。戴某听信了赵某将来一定照顾她和儿子承诺,在赵某安排下嫁给了一个因脑子不好而娶不到老婆的“老实男人”。婚后6个多月,戴某便生下了一个男孩,取名赵永。
       在与“老实男人”共同生活期间,赵某暗地里一直保持与戴某的来往,并多方接济她们娘俩。共同生活不到5年,戴某就被“老实男人”及其家人扫地出门了。戴某只好带着儿子在外租房而居,忍辱负重地生活着。
       1995年的3月,赵某的妻子患癌去世。赵某将戴某娘俩接回了家。因赵某妻子去世不久,两人只是简单操办了婚礼,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对于一名农村妇女、尤其是经历挫折的戴某来说,有个好的归属也就心满意足了。并不觉得拿结婚证有多重要,而且在农村像她这样大岁数结婚没拿结婚证的人很多。
       和赵某一家共同生活的时间里,戴某相夫教子,不仅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也尽到了做母亲的义务。周边共同生活的邻居们都认为戴某为人很不错,平日里忙里忙外照顾着家人,更是将女儿们视如己出,照顾他们的成长,还相继为她们操办婚事。如今三个女儿都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大女儿三女儿在县城里买了商品房,有着稳定的收入,二女儿与丈夫也在外地过着不错的小日子。
        2015年1月2日,一场车祸打破了赵家相安无事的生活。赵某在去县城办事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某与对方相撞车辆负同等责任。
        赵某一去世,赵家三姐妹对戴某娘俩30年来的积怨一下子爆发出来,在举办丧事的那几天,便把戴某“请”出了赵家大门,并不许戴某娘俩参与赵某善后事宜和事故赔偿问题的处理。与赵某生活了20多年的戴某欲哭无泪,万般无奈之下,经人提醒,戴某将赵家三姐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她及儿子赵永获得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共同共有。从被告赵家三姐妹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赵家三姐妹以及死者赵某母亲杨某(赵父已去世多年)四人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的主体可以确认。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戴某和她的儿子赵永身上。
        其一,赵永与死者赵某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对此,根据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属、遗传疾病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赵某是赵永的生物学父亲”。可以确认赵某与赵永存在父子血缘关系,有权获得死者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
        其二,戴某与死者赵某是否为法定配偶?鉴于戴某与赵某一起共同生活20年,但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领取结婚证这一事实情况,戴某与死者赵某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定姻亲关系。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符合婚姻关系实质要件的,可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从1994年2月1日以后废止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规定,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关系论处,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经庭审查明,赵某的结发妻子病死于1995年3月31日,而戴某是在赵某妻子去世后才来到赵家与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与婚姻法规定的1994年2月1日时间节点相差整整一年多时间。
        据此,法院认为戴某与赵某生前共同生活期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戴某并非赵某法定配偶,其无权获得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故法院驳回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
晨夕说法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产生于受害人死亡后,是基于以受害人的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给予的物质及精神上赔偿和抚慰,不属于遗产范畴。对于戴某与死者赵某生前共同生活20余年所产生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戴某享有合法继承权。戴某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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