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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使用权纠纷,法院为何不受理

自留地使用权纠纷,法院为何不受理

发布时间:2016-02-23
案情
      半年前,王某打算将自家荒废多年的自留地开挖出来种植作物,被另一村民小组的李某阻挠,并声称自留地是他家的,两家为此发生争执,并分别获得所在村民小组的支持。经村委会调解,王某与李某的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矛盾更趋激化。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确认自留地归属。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晨夕说法:
       自留地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知,农村自留地和宅基地、承包地一样,虽然由个人使用,但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王某与李某关于自留地的争议当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
      法院尚不具备受理该类案件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即法院受理类似案件应当实行“行政前置”。王某和李某对土地使用权有权属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必须先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后,王某或者李某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并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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