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5-07-10
法律援助工作,从公民表达需求提出申请,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再到法律援助人员的具体实施,是一个由若干阶段有序联结的过程。
一、法律援助需求的来源
法律援助实践中,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通常有以下来源。
(一)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来源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2、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狱转交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的申请;
3、自诉人、被害人及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
(二)非刑事诉讼案件来源
1、公民直接来访;
2、12348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电话咨询中获知;
3、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后转交;
4、其他国家机关的建议。
二、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
中心对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统一受理。由中心接待室、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初审,将初审意见报送中心,由公职律师提出审查意见,由中心主任作出审查决定,并签署意见。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一)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事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4、给予法律援助的形式是否准确;
5、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
(二)中心主任审批后应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由中心负责制发《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或《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并在上述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确定或组建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应当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告知。
三、法律援助人员的指派或安排
1、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由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当立即作出安排,接受安排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与受援助人联系。
2、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员,将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对于紧急援助的事项,应及时办理;
3、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接到指派后要及时阅读案卷,在2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建立联系,对于紧急援助的事项,应及时联系,办理委托手续。办案中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时取证,按时出庭,认真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
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告知。
四、案件结案归档
依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的工作实际,将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审结档案,包括申请审批卷与接受指定辩护卷(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核、批准手续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及法院刑事案件指定函);另一类是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档案。两类档案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合并归档。
(一)归档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本中心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承办人须在30天内订卷归档。案卷按规定订好后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
2、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报送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卷宗材料退回承办人重新整理报送。
3、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二)立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卷
内容包括:审批表、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或相关材料、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办案中形成或者获得的材料(诉状、申请书、判决书等)、结案报告表、征求意见回执。
2、接受指定辩护卷
内容包括:指定辩护公函、申请人身份证明、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办案中形成或者获得的材料(诉状、申请书、判决书等)、结案报告表、征求意见回执。
五、法律援助补贴的发放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按相关标准发放。
1、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装订办法》的规定,于结案后30天内将装订好的法律援助案卷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2、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实行季度(或按月)结算,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结案案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对合格的法律援助案卷,在本季度(月)内通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财务部门领取办案补贴。对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案卷,退还办案人员重新整理,合格后发放办案补贴。补贴发放后,案卷退回,由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
3、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的补贴性费用,不是办案收入,不需纳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不得从中提成。
六、质量的过程管理和案件结案回访
1、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包括了解法律援助人员对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审查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旁听案件审理,听取和征示受援人的意见,根据办案需要对受援人和办案人员给予积极协助。对办理中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机构的负责人或承办人员反馈意见,予以纠正。对于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根据受援人的要求予以更换。
2、按照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的规定,从已结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中,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回访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