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儿女不尽孝道和责任 法援抚慰伤心母亲
【案件性质】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
龚大妈自己卧在床上给儿女们打电话,告诉他们自己的困境,但无人理会。老人在孤立无助,极度悲愤的情况下拨通了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中心非常重视,派工作人员登门了解情况,并在老人床边为她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出于对亲情的维护,也因为老人虽然无奈却在内心仍体谅儿女经济上的难处,中心先在诉前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然而,龚大妈的子女中有的竟明确表示,既不会照顾老人生活,也不愿付给赡养费;有的干脆不接中心的调解电话。调解未果,中心指派老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的沈律师代理龚大妈提起诉讼。
老人的诉讼请求,仅限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庭审中,老人的子女情绪激动,甚至声泪俱下,争先恐后历数母亲的种种不是,试图证明不赡养母亲是正当的。当法官询问被告是否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时,数个子女却都强调自己经济状况的困难和家庭负担的沉重,其中一个竟然反复提出,母亲的诉讼请求如果得到支持的话,她的生活水平就会比自己还高,似乎这是他无法接受的。在法院的主持下,也未达成调解。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在老人的大女儿因病无法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老人的六个子女每人每月付给100元赡养费。当律师把判决结果告诉老人时,她笑了,她想买辆轮椅到平房外晒晒太阳的愿望就能够实现了。
然而老人苦涩的笑还是太早了些。一审之后子女均未上诉,但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赡养费给付期限过去了一个月又一个月,没有人给老人送钱来,好像一切都不曾发生过。生效的判决没能给老人境况带来应有的改善,老人只得又向中心求助。
一般情形下,当援助律师代理诉讼至一审终结后,受援人和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即告终止。当中心接到老人的求助电话,知道老人的子女在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的情况后,决定一帮到底。老人一度执意要亲自找到法院,由于老人行动不便又兼天气炎热,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劝阻老人。经征求老人意见,老人愿意委托中心的公职律师代为申请执行。
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再次前往老人家中。看着冒着酷暑来到自己又闷又热平房中的工作人员,老人动情地说:“我宁愿老天爷把我收走,也不愿被儿女这样对待。要不是你们帮我,我真的没有活头了!” 工作人员不停地安慰老人,表示她的事援助中心一定会管到底,通过申请执行,她的权利能够实现。在老人床前办理完委托执行的相关手续后,中心的公职律师立即来到宣武法院代理老人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点评】
子女对父母依法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如果经济困难,有权得到法律援助。近来,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连续接待来访并指派律师承办了多起此类案件。赡养纠纷的多发,引人深思。
分析几件赡养纠纷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要求赡养的多为老年女性,因为她们年轻时因家庭所累,没有参加工作,自己年老以后没有经济来源。二、赡养纠纷往往因为父母子女不亲又同时因为兄弟姐妹失和。子女不念父母养育之恩,亲情淡化。三、多子女家庭中,老人子女之间相互推卸赡养义务情况较多。四、老人提起诉讼情非得已。老人在情感上不愿意和子女对簿公堂,而生活无着,通过诉讼途径向子女请求赡养是他们别无选择的办法。
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事实依据,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和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只要存在上述事实,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子女可以拒绝付给赡养费的任何抗辩事由,也就是说,子女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在经济上供养自己父母。即便是有再多的事实表明自己经济困难,也只是履行能力的问题,而不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而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判决获得执行力的只是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即付给赡养费,对老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无法强制,只能凭借良心。
“百善孝为先”的古训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都要求子女遵循孝敬父母的基本伦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要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赡养纠纷的多发,表明加强道德建设和法制宣传的必要性。应当教育人们在对待父母子女关系上既要“依法”又要“以德”。在道德建设中重视家庭美德教育,在法制宣传中普及婚姻家庭法。让权利人了解救济的途径,让义务人知道违法的后果。用道德感召为人儿女者,常思以寸草心回报三春晖;用法治保障家庭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刻划底线,道德提升孝道,让道德和法律在引导人们的孝行中共同起作用,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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