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女学生违章出事故 靠法援全责获全赔
【案件性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李华自幼父母离异,由其父抚养,由于其父一直无业,年幼的李华实际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两位老人退休金不多,又常年有病,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李华受伤后,先后在两家医院进行创伤处理、治疗和牙齿修复,共支出医药费3635.58元。由于交通队认定李华负全责,所以出租车司机拒绝赔偿。这笔对于普通家庭来说看似不多的支出,却使祖孙三人十分犯难。无奈之下,祖孙三人向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申请,请求给予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根据他们家的特殊情况,作出了给予其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陈建彬承办此案。
陈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受害人负全部责任时,不能获得全部赔偿是旧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定,而根据2004年5月已经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李华完全可以要求承保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全部的医疗费用。据此,在陈律师的帮助下,李华将肇事出租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和司机一起告到了宣武区人民法院。2006年5月,法院采纳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李华全部的医疗费用,维护了李华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此案虽小,但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却具有典型意义。本案最大的争议是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实施之前(以下称为过渡期),处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焦点是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地位、赔偿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特别是本案中,受害人自身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赔偿责任、如何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分歧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尚未正式实施,不具备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无责赔偿”的条件,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没有直接的请求权,无权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只能向肇事司机请求10%左右的赔偿额。而援助律师则认为,在受害人负全责的情况下,仍应严格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之内给予受害人100%的赔偿,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中,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中国保监会的这个通知,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对各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这个通知,适时调整相关保险条款以适应新法的实施。同时,
其次,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机动车牌证,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后,经车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牌证。已领有牌证的机动车,在检验时,车辆所有者须交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如果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给车辆上牌照,也不能通过车辆检验,故该保险具有行政强制性质。这也是本案保险关系被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
因此,在保监会已经作出过渡性安排的基础上,在北京市地方对投保第三者保险早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民法原理,将本案中的机动车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法有据,与理相合,是公平的、合理的、恰当的。
其三、原告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责任保险范围内享有直接请求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就是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直接赔偿,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责任大小。如果其损害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其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则由事故当事人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受害第三者负有赔偿义务,两者之间具有实体上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直接赔付义务,从而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另外,《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同样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结合该“两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上述法律即规定取得的,是来自于法律直接规定的请求权,且独立存在。因此,受害第三者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由于本案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超过保险限额,所以受害人的损失全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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