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详情
工伤维权一波三折 法援帮助终获赔偿

 

【案例名称】工伤维权一波三折 法援帮助终获赔偿

【案件性质】工伤待遇支付纠纷

【案情简介】

事故突发不知所措 法援中心指点迷津

钱师傅是宣武区某小学临时工,负责学校的日常维修工作。200517钱师傅在为学校安装灯具时,因梯子突然倒下,他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骨折。

住院治疗期间,钱师傅一家对事故将来如何处理心中没底,他的爱人来到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工伤事故的处理向中心律师咨询。中心律师耐心解答,详细告知从申请认定工伤到通过诉讼解决赔偿的全部程序。根据律师的建议,钱师傅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治疗完毕后又依法定程序得到劳动能力的鉴定、确认,结论为: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伤残玖级。

钱师傅在劳动能力得到鉴定确认后,本以为获得工伤赔偿顺理成章,却不料维权之路艰辛而漫长。学校坚持认为钱师傅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屡屡拒绝其依照相关规定应支付的工伤待遇和其他要求。伤愈后钱师傅又找到了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由于钱师傅享受低保待遇,其申请很快得到了批准。在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钱师傅将赔偿问题诉诸法律。但是,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特殊身份,却在仲裁程序中给他带来了始料不及的障碍。

协调不成纠纷难解身份特殊仲裁受挫

劳动仲裁是诉讼解决工伤待遇支付纠纷的必经程序。200510月,中心的公职律师接受指派代理钱师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学校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庭审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由于事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的待遇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钱师傅的学校临时工身份使他处境尴尬——既不像学校正式职工一样有权享受因工负伤的待遇,又不像企业职工一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学校只同意支付伤残补助金和部分工伤医疗费。钱师傅妥协到只要求校方能够在上述两项之外,同时给付工伤医疗期的工资。但学校寸步不让,最终调解未达成一致。仲裁委认为,由于学校系事业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钱师傅的大部分申诉请求,不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事业单位临时工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等部门另行规定。”而此时,尽管北京市已经有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规定,却没有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待遇标准的规定。做出裁决:钱师傅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请求,除学校认可的以外,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援助再伸援手有始有终赢得诉讼 

代理律师认为,劳动者不应因用人单位是事业或企业而在享受工伤待遇上有所差别。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分担风险,事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意味其对遭遇工伤伤害的职工不负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钱师傅的工伤及伤残等级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得到有权国家机关的确认,某小学应当承担对钱师傅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为了维护钱师傅的合法权益,法援中心表示在维权的道路上一定会陪他走下去。

此后,钱师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决定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再次向中心提出了申请,要求在诉讼阶段继续给予法律援助。申请获得批准后,中心再次指派律师代理钱师傅进行诉讼。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效力和法律适用,代理律师准备了长达7页的代理词,有理有据地陈述了代理意见。2006110,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被告方需要进一步提交证据,法院决定再次开庭。而就在次日,国内各大媒体报道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于20051229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消息。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等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该规定在诉讼中的适时出台,钱师傅有幸成为第一批受益者。最终,法院判决,某小学支付钱师傅工伤待遇各项费用共计四万五千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至此,在法援中心的帮助下,历经一年多,钱师傅终于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点评】

钱师傅和学校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钱师傅的工伤及伤残等级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得到有权国家机关的确认。基于这些事实,他有权请求学校支付工伤待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是劳动者,学校是用人单位,钱师傅遭受工伤,学校应当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

学校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履行赔偿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重要的宪法原则,同样是劳动者,不应因用人单位是事业或企业而在享受工伤待遇上有所差别。《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可见,该规定授权上述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在该另行规定尚未存在的情况下,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本案中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应当按照该条例履行义务。当然,在本案的诉讼阶段,《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的部门制定出了另行规定,虽然不溯及既往是一般的法理,该规定却有力地佐证了承办案件的律师的代理意见,从而使他在判决前就对胜诉充满了信心。

 

回到顶部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邮编:100032
技术支持邮箱:work@bjxch.gov.cn
官方微信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