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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累累伤痕 法律援助铲除不平

 

【案例名称】家庭暴力累累伤痕  法律援助铲除不平

【案件性质】家庭暴力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059月底的一天,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律师和往常一样按时来到接待室,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他刚在办公桌前坐下,就从外面走进两位中年女性,与其他的普通来访者不同的是,她们其中一人的身上有多处伤口,神情也有些恍惚。律师判断她一定经历了什么不幸,便招呼她们坐下,询问情况。交谈中,身上带伤的妇女时常掉下眼泪,叙述也断断续续,经过律师的耐心询问与倾听,情况渐渐清晰起来。

这个受伤的妇女名叫刘青(化名),山东人,十几年前就来到北京打工。1993713 ,经人介绍与其夫张合(化名) 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丽,现年11岁。双方婚后早年感情尚可,但自从张合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以后,多次与其他女人在外姘居,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张合经常对刘青非打即骂。2005530,张合在家中再次因家庭琐事与刘青发生口角,并用拳击打刘青的面部等身体多处;531,张合竟然持暖壶用开水浇烫刘青的肩、背部。两次伤害行为造成刘青右侧鼻骨、上颌骨骨突、左眼眶内壁等多处骨折,左肩、左肩背部、左臂都烫伤,左腿多个地方皮下出血。为此,2005916,宣武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合有期徒刑八个月。刘青认为,其夫张合对其实施暴力、虐待,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因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案件,经审查,刘青属享受低保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故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她的离婚诉讼给以法律援助。指派中豪律师事务所的孟律师承办此案。

经全面的分析和调查取证,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第一,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被告系经人介绍结合,婚前了解并不充分,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早年感情尚可,自从被告出现作风问题,夫妻关系急剧恶化,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553031日两天,被告又先后几次对原告实施暴力,导致原告面部多处骨折,肩背部烫伤及多处皮下出血。被告因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据此,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与之维系婚姻关系。

第二,被告对离婚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律师认为,鉴于被告对家庭长期不尽责任,多次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且宣武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被告虐待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双方离婚完全是由被告过错造成,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应该获得相应赔偿。

第三,原告生活困难,且长期以来对家庭、子女尽了更多责任,应该适当多分得财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当中,被告既有多次与他人婚外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又具备虐待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因此,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被告对于原告的所作所为,造成原告身心严重伤害,故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提出了15万元的赔偿请求。

第四,原告缺乏抚养女儿的经济能力,判决女儿归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没有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北京没有其他亲人,且原告没有文化,长期无稳定工作和收入,仅靠偶尔给人打扫卫生维持生活。原告现居住房屋系被告母亲(已去世)名下承租的公房,除该住房外原告无其他住处。以原告目前的生活情况,根本不具有独立抚养女儿的能力和条件。被告每月有固定领取的500元失业保险金,且有住房。综合比较原被告双方目前的抚养能力,被告更为适宜。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庭所采纳,20051216,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小丽由其父张合抚养,并且依法分割了双方共同财产,同时判决张合赔偿刘青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点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地提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全国妇联2003年的一次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则高达47.1%。我国20014月施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应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案是一起由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这类案件在目前社会上并不少见,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要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首先就应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转变观念,提升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强化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纯净社会环境,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司法机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第三,政府要增强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并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也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多方配合,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第四,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一直积极开展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成立妇女法律援助律师团以来,更是为本区广大妇女提供了专业、贴心的法律帮助,使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及时惩治施暴者,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应的赔偿。不仅在法律上为妇女同志讨回了公道,也在援助过程中抚慰了她们受伤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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