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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拒付工资残疾人劳动者终获赔偿

无理拒付工资
残疾人劳动者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07-22
 
 
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纠纷
办理方式  仲裁、诉讼
【指派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金石律师事务所  刘玉晶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日残疾人王某(肢体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四级)入职到某公司从事货物看管工作。2011年8月21日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资为1160元;合同期限2011年8月25日—2014年8月24日”。虽然王某身体多重残疾、行走不便,但入职后她始终自强不息,努力克服自身身体残疾带来的不便,兢兢业业地从事工作。然而公司以效益不佳为由,2012年10月31日前仅以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又拒绝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资,同时王某2012年11月1日—2013年6月30日社会保险和2007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该公司亦未依法为王某缴纳。
      因多次向公司讨要工资未果,王某和母亲(作为其监护人)万般无奈之下找到了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中心高度重视,当即决定对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刘玉晶律师承办本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及时与王某及其母亲沟通,了解到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且全部由公司掌控,王某手中并无合同文本。鉴于王某与公司2011年8月21日才签劳动合同,且该合同均由公司掌控,现王某主张入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故查清王某入职工作时间、获取劳动合同成为本案首要关键点。但当律师和王某及其母亲到所在公司索要双方劳动合同书时,公司却拒绝提供。律师只得到王某所在街道、社区调查走访,了解王某入职等情况的一手信息,相关单位和机构也给予了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应律师的要求还出具了一份证明王某2007年1月1日入职公司的证明信。随后,律师及时为王某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代理王某到劳动仲裁机构成功立案。由于王某手中并无书面劳动合同,出于诉讼技术层面考虑,立案时律师建议王某及其母亲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由此一来,王某所在公司在劳动仲裁开庭时,为了避免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赔偿,不得已拿出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书,承认王某为其职工,但该公司声称王某不服从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安排,未到公司新指定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地区的工作地点上班构成旷工,公司已将王某开除,故不应支付工资。对此援助律师据理力争,详细阐述了公司存在的无故拖欠王某劳动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同时指出公司因录用王某,其一直享受政府税收等政策优惠,且王某为肢体、智力多重残疾人,安排王某到离家十几公里外的地点上班,将给王某带来巨大风险,于情、于理、于法均不能成立,公司上述行为是对王某的故意刁难,该公司开除王某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上述主张,援助律师还当庭出示了包括社区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面对充足证据,公司再也无法辩解,最终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要求王某所在公司给付王某拖欠的劳动报酬;补足已发放王某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对公司所称已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不予采信,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对于要求补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请求,通过劳动监察和住房公积金行政部门予以进行处理。本案劳动仲裁裁决书做出后,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该案经“一裁两审”,王某的合理请求均获支持。本案王某诉求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妥善解决,她和家人十分感激法律援助中心的救助。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救助对象是一名多重残疾的劳动者,与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一样,他们身体残疾、家庭困难,缺乏法律知识,其权益又容易受到侵害,然而却不知如何依法维权,若没有政府法律援助的支持和保护,这些特殊社会成员极易采取过激行为,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承办律师不仅要从法律专业角度为他们提供帮助,还要学会做他们的朋友兼心理咨询师,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正确解决矛盾,维护自身权益,使法律援助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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