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绝望中重生
——艾某赡养费及抚养费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5-07-22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案情简介】
艾某系买断工龄下岗多年的无业人员,下岗起初靠在北京南站蹬黑三轮挣钱贴补家用,后因北京南站清理整治黑三轮,便基本上成为打零工的无业人员。其妻李某系铁路部门的退休职工,有稳定的养老收入。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已经参加工作三年有余。因妻子经常埋怨艾某没有正当工作,家庭矛盾不断升级,终于在妻子将艾某诉至法院主张离婚时,使得精神长期处于抑郁状态的艾某感到绝望,最终选择了割颈自杀的方式试图解脱自己。所幸艾某在割颈后尽管大量出血却并未危及生命,经右安门医院急诊治疗颈部伤势得到控制,可是却产生了大额的医疗费用。因夫妻二人闹离婚,妻子拒绝支付,同时由于艾某长期遭受来自家庭的鄙视,在精神上出现严重抑郁状态。虽治疗割颈的手术费用数万元由艾某兄妹垫付,但根据右安门医院医嘱,艾某还需转往安定医院继续治疗。为保障今后长期治疗费用,艾某的姐姐代艾某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立即指派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韩建昌律师代理本案。
韩律师了解案情后,立即确定了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索要赡养费及抚养费来维护艾某合法权益的办案思路。然而根据诊断证明艾某是复发性抑郁障碍,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就需要经过先确定艾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在指定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定监护人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无疑这种做法将使得艾某无法及时获取治疗费用,并且亦会刺激艾某使得其病情加重。为此援助律师决定尝试直接起诉主张赡养费、抚养费诉讼,直接起诉的依据是此前艾某妻子曾起诉艾某离婚,而该诉讼证实妻子李某在诉讼时是认为艾某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艾某此后虽割颈自杀且诊断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并被送往安定医院继续治疗,但其服药期间不满一年,且现经药物控制病情稳定并逐步好转,因此在法律上应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立案庭完全采纳了援助律师观点,顺利的帮助艾某通过了立案关。
下一步就是将案件具体情况反映给法官,希望法院尽快开庭解决艾某住院费用问题。由于赡养费与抚养费纠纷是两个独立案件,为此法律援助律师在起诉时根据分担比例分别立案。依据婚姻法的规定首先是夫妻的扶助义务,为此要求妻子李某承担70%的责任;鉴于子女已参加工作多年,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承担30%的责任。然而在开庭审理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审理不同案件的两位法官在开庭前均要求艾某撤诉,理由是鉴于艾某的兄妹已垫付药费,应由艾某的兄妹作为原告起诉。援助律师据理力争,明确指出艾某兄妹在艾某割颈自杀后积极垫付药费行为,并非是借给艾某的债权,而是在艾某因无工作无收入情况下,妻子李某及子女必须承担的费用。艾某基于夫妻关系有权利要求其承担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今后日常的生活费用。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艾某仍在住院,尚有费用没有结清,希望等到艾某出院后将所有费用一并判决。法官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并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一方面艾某无钱看病有可能面临中止治疗,另一方面将打击艾某亲属暂时继续为艾某垫付药费积极性,特别是艾某并不十分糊涂,仍关心何时能够看到判决书。久拖不判无疑对其疾病恢复有百害无而无一利。
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法院完全采信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在按比例判决承担医疗费用的前提下,亦支持了结合艾某病情按月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判决不仅给了艾某一颗定心丸,同时也唤起了其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决心。判决作出后,艾某又经过近半年的治疗,目前病情稳定,并且在出院后还在中医院做起力所能及的临时工,同时已经开始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险。
【案件点评】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法律援助案件,但诉讼角度不同,也就是案件的切入点不同可能导致案件出现不同的走向与结果。在是否需要确认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吃透法律相关规定,绝不能仅考虑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会多判扶养费或赡养费,而造成进入诉讼程序的拖延,这样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本案中,如果确认艾某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艾某在妻子李某二次起诉离婚时必然被判决离婚(该离婚案件是受艾某委托代理的非法律援助案件)。在妻子李某二次起诉离婚案件时,代理律师仅将复发性抑郁障碍诊断证明作为不宜判决离婚理由,最终得到法院支持使得在后续离婚诉讼中法院再次驳回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为此李某只能继续按照扶养费民事判决书内容继续按月给付艾某生活费,这也是艾某病情能够逐步恢复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