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28
1,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市执法总队相关规定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实施程序》第二十六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前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个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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