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1.《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可扫描下方附件2中二维码获取);
2.劳动关系类材料:被补缴人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或仲裁及司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文书,或职工档案中招工、录用类材料等;
3.工资类材料:补缴期间单位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工资明细等,记账凭证与工资明细应核对一致;
4.补缴期间为外埠户籍人员的另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
1.申请补缴时间段应为非农业户口,户口本不能体现城镇户籍的,需由户籍派出所出具非农业户籍证明;
2.外埠城镇职工补缴不早于1998年7月;
3.本市城镇人员,补缴1998年7月之前劳动合同制工人或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档案中有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记载的,可提交档案原件办理,同时提供档案相关材料复印件留存;
4.原单位注销、合并、分立的,有权利义务承接关系的单位,出示工商信息材料,可以申报补缴;
5.有以下情况的按照联合审核流程办理:一次补缴人数超过10人的,外埠职工补缴超过3年的,提交材料不清晰不完整的;
6.没有会计凭证及工资明细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类材料(银行工资流水或工资存单打印件),同时需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公章,写明是何原因无法提供原始会计凭证及工资明细。银行代发工资材料需加盖银行公章,明确体现发放单位、职工姓名及工资信息。
办理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三层“退休一件事”窗口
咨询电话:010-66007070
1.单位申请2011年7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保险的,可到单位参保区社保中心咨询办理。西城区社保中心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2层窗口;
2.职工投诉举报单位应缴未缴的,可向单位参保区社保中心稽核部门提出。西城区社保中心稽核投诉受理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1层接访中心稽核窗口;
3.农业户籍职工反映单位2011年7月1日之前未缴养老保险的,可向单位管辖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06号;
4.个人原因导致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无法进行补缴。
1.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确认申请表.docx
1.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确认申请表.pdf
2.2011年7月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确认表格下载二维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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