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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的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10-1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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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二、办理条件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三、材料

1.《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 

2.劳动关系类材料:被补缴人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或仲裁及司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文书,或职工档案中招工、录用类材料等;

3.工资类材料:补缴期间单位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工资明细等,记账凭证与工资明细应核对一致;

4.补缴期间为外埠户籍人员的另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更页);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

四、常见问题

1.申请补缴时间段应为非农业户口,户口本不能体现城镇户籍的,需由户籍派出所出具非农业户籍证明;

2.外埠城镇职工补缴不早于1998年7月;

3.本市城镇人员,补缴1998年7月之前劳动合同制工人或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档案中有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记载的,可提交档案原件办理,同时提供档案相关材料复印件留存;

4.原单位注销、合并、分立的,有权利义务承接关系的单位,出示工商信息材料,可以申报补缴;

5.有以下情况的按照联合审核流程办理:一次补缴人数超过10人的,外埠职工补缴超过3年的,提交材料不清晰不完整的;

6.没有会计凭证及工资明细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类材料(银行工资流水或工资存单打印件),同时需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公章,写明是何原因无法提供原始会计凭证及工资明细。银行代发工资材料需加盖银行公章,明确体现发放单位、职工姓名及工资信息。

7.提示:补缴前,请与二层社保中心窗口确认养老保险中断缴费时间,避免重复缴费。

五、办理时间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三层“退休一件事”窗口

咨询电话:010-66007070

六、其它情形办理途径

1.单位申请2011年7月1日后补缴养老保险的可到单位参保区社保中心咨询办理西城保中心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2层窗口;

2.职工投诉举报单位应缴未缴的可向单位参保区社保中心稽核部门提出。西城区保中心稽核投诉受理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1接访中心稽核窗口;

3.农业户籍职工反映单位2011年7月1日之前未缴养老保险的,可单位管辖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06号;

4.个人原因导致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无法进行补缴

七、表格下载

            1.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确认申请表.docx




(扫码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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