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2695 | 北京市第八中学 | 王俊成 | 京西卫学罚﹝2023﹞020号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警告 | 警告 | 2023-12-26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696 | 北京风云再起娱乐有限公司 | 陈杰 | 京西卫公罚﹝2024﹞039号 |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2000元 | 2024-03-27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697 | 北京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靳可峰 | 京西白纸坊街道罚字〔2023〕10176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3-09-12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白纸坊街道办事处 |
2698 | 北京恒运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张世辉 | 京西天桥街道罚字﹝2025﹞10022号 |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2025-03-18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天桥街道办事处 |
2699 | 河南先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白孝争 | 京西德胜街道罚字〔2023〕102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对河南先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3-10-3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 |
2700 | 北京舌尖优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 张家擎 | 京西德胜街道罚字﹝2024﹞10176号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罚款 | 对北京舌尖优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2024-09-20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 |
2701 | 北京清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任涛 | 京西金融街街道罚字〔2023〕1019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 2023-09-18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办事处 |
2702 | 北京浩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夏圣民 | 京西白纸坊街道罚字〔2023〕10182号 |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2023-09-25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白纸坊街道办事处 |
2703 | 天域海枫(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黄大毛 | 京西卫公罚〔2023〕393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1000元 | 2023-10-31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704 | 北京永丰国际信息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赵国敏 | 京西人社综执罚字﹝2024﹞3号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 罚款 |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9月5日接到王某投诉称,该单位涉嫌存在克扣其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工资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存在克扣王某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岗位绩效工资的行为,所涉工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7024元(其中2021年9月欠发2447.2元、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每月均欠发2420.6元、2022年3月欠发2473.8元)。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月5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号),责令该单位自收到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补发王某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工资人民币17024元,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行政机关。但该单位逾期未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号)的内容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北京永丰国际信息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某工资统计表复印件及《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号)原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行政机关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24-02-01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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