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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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数据集共有4577条记录,以下为其中10条。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3446 北京壹柒捌美发有限公司 于吉锋 京西卫公罚〔2023〕271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1000元 2023-07-18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447 北京昌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张胜喜 京西什刹海街道罚字﹝2024﹞20237号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基准系数+情节系数1),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决定对北京昌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 对北京昌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08-2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3448 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张振东 京西什刹海街道罚字﹝2024﹞103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对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024-06-04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3449 北京颐米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刘佳 京西什刹海街道罚字﹝2023﹞10254号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 罚款 对北京颐米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2023-07-0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3450 南阳国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余刚 京西展览路街道罚字﹝2025﹞1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罚款 对南阳国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02-2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3451 北京苏家楼兴旺果业有限公司分公司 张庆艺 京西牛街街道罚字〔2023〕10139号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罚款 对北京苏家楼兴旺果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200)元整 2023-07-1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牛街街道办事处
3452 北京贺兰山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金长海 京西白纸坊街道罚字﹝2024﹞10130号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2024-06-19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白纸坊街道办事处
3453 北京欧扬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王琛 京西卫医罚﹝2025﹞034号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警告 警告 2025-11-24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454 北京普韵莱科技有限公司 乔小红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6﹞2号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罚款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接到吴某某投诉北京普韵莱科技有限公司拖欠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97068号),要求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材料来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询问。但该单位未按要求报送2024年4月的职工工资单、工资发放凭证原件与复印件、2024年4月期间的职工考勤记录原件与复印件、吴某某《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后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2月1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48号,责令该单位自送达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向本行政机关报送书面材料,但该单位逾期仍未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48号)的内容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97068号)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48号)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回证》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北京普韵莱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01-07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55 青岛鑫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清虎 西环保监察罚字﹝2024﹞第154号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5-01-23 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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