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3742 | 北京鸿鑫普汇商贸有限公司 | 许允健 | 京西展览路街道罚字〔2023〕10141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北京鸿鑫普汇商贸有限公司警告,对北京鸿鑫普汇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3-08-25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
3743 | 濮阳市聚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赵战平 | 京西新街口街道罚字﹝2024﹞10256号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 罚款 | 对濮阳市聚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2024-08-2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新街口街道办事处 |
3744 | 北京中影星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任瑞钧 | 京西卫水罚〔2022〕043号 |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2000元 | 2023-09-08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745 | 北京市西城区宝石花门诊部 | 高晓丽 | 京西卫放罚〔2023〕019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1500元 | 2023-11-27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746 | 北京玉彩燃气科技有限公司 | 薛玉 | 京西西长安街街道罚字﹝2024﹞10036号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24-01-24 |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 |
3747 | 北京湘桂人餐饮有限公司 | 徐瑞敏 | 京西广内街道罚字﹝2024﹞10495号 |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2024-11-12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
3748 | 北京连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刘连明 | 京西陶然亭街道罚字﹝2023﹞10200号 |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 罚款 | 对北京连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 2023-12-18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陶然亭街道办事处 |
3749 | 北京米阑印象护肤造型有限公司 | 关海晶 | 京西卫公罚﹝2024﹞080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1500元 | 2024-06-05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750 | 北京忆美年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李嫚 | 京西新街口街道罚字﹝2024﹞10114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对北京忆美年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2024-06-05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新街口街道办事处 |
3751 | 鑫通恒达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刘照青 | 京西人社综执罚字〔2023〕7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6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6月1日接到电话匿名举报称,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用工期间涉嫌存在加班超时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6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用工期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该单位存在月延长李某某、聂某某等共计7名劳动者月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且未能保证李某某、崔某等共计4名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情形。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占该单位该项目用工总人数50%以上。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鑫通恒达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京仪敬业电工有限公司园区安保外包服务合同》复印件、《鑫通恒达—西什库项目部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花名册》复印件、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考勤表》复印件、《保安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6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按每人400元标准,计7人,共罚款2800元。 | 2023-08-02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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