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359 | 北京农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 刘威威 | 京西广外街道罚字〔2023〕10279号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罚款 | 对北京农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2023-10-28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
360 | 北京秀儿宫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万小英 | 京西金融街街道罚字﹝2025﹞10052号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 | 2025-09-02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办事处 |
361 | 北京环宇嘉赢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 刘爱先 | 京西广外街道罚字﹝2025﹞10069号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对北京环宇嘉赢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25-09-09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
362 | 北京华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 | 王彦君 | 京西广内街道罚字﹝2024﹞10542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4-12-18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
363 | 北京金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王东双 | 京西牛街街道罚字﹝2023﹞1026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罚款 | 对北京金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 2024-03-13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牛街街道办事处 |
364 | 北京中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 龚子豪 | 京西白纸坊街道罚字〔2023〕10138号 |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3-08-08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白纸坊街道办事处 |
365 | 濮阳市聚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赵战平 | 京西广内街道罚字﹝2024﹞10526号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4-12-09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
366 | 北京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王刚 | 京西广内街道罚字﹝2024﹞1037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整 | 2024-08-28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
367 | 北京高商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张淑琴 |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5﹞16号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 罚款 |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接到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移交案件线索北京高商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71085号),要求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自送达该调查询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来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询问,但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后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8月4日向该单位邮寄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25号),责令该单位自收到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71085号)的要求向本行政机关报送书面材料,但该单位逾期仍未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25号)的内容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71085号)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回证》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北京高商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25号)原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5-09-01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68 | 北京节节高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李志强 | 京西白纸坊街道罚字﹝2024﹞10160号 |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24-08-13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白纸坊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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