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3895 | 北京聆尚护肤造型有限公司 | 李小波 | 京西卫公罚〔2023〕301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1000元 | 2023-08-23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896 | 北京红莲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段海红 | 京西新街口街道罚字﹝2023﹞10213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警告 | 一、对北京红莲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警告; 二、对北京红莲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3-10-1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新街口街道办事处 |
3897 | 北京津泰宏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周英恋 | 京西卫公罚﹝2024﹞105号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3500元 | 2024-06-25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898 | 河北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商雅楠 | 京西大栅栏街道罚字﹝2025﹞10073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并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及依据。 | 罚款 | 对河北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5-05-19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大栅栏街道办事处 |
3899 | 金都佰程(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尹海超 | 京西德胜街道罚字〔2023〕10180号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 | 罚款 | 对金都佰程(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2023-09-04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 |
3900 | 北京邦尼迅科技有限公司 | 卢铭局 | 京西牛街街道罚字﹝2024﹞10053号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对北京邦尼迅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 | 2024-03-14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牛街街道办事处 |
3901 | 北京海林居餐饮有限公司 | 佟雪林 | 京西展览路街道罚字﹝2024﹞10301号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罚款 | 对北京海林居餐饮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 2024-09-14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
3902 | 北京八点八连锁酒店有限公司 | 陈彬 | 京西月坛街道罚字〔2023〕10240号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对北京八点八连锁酒店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23-09-1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月坛街道办事处 |
3903 |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张俊海 | 京西人社综执罚字﹝2024﹞7号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 罚款 |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接到胡某某投诉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长安兴融中心西楼8层用工期间,涉嫌存在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胡某某本人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长安兴融中心西楼8层用工期间,存在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胡某某本人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向该单位现场送达《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1号),责令该单位限期内向胡必学交付劳动合同文本,该单位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企业施工人员考勤表》复印件、《胡某某北京市住建委395平台实名制凭证》打印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1号)原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鉴于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存在如下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完全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综执责字〔2024〕11号)要求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 2024-07-16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904 | 北京市第一五六中学 | 王勇毅 | 京西卫学罚〔2023〕006号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警告 | 警告 | 2023-11-14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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