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467 | 北京享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 鲍鹏飞 | 京西大栅栏街道罚字﹝2025﹞10001号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对北京享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2025-01-07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大栅栏街道办事处 |
| 468 | 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百九十三店 | 陈新强 | 京西广外街道罚字﹝2025﹞10013号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罚款 | 对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百九十三店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2025-02-22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
| 469 | 望都保恒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 管建伟 | 京西什刹海街道罚字﹝2023﹞10283号 |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 罚款 | 对望都保恒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3-07-23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
| 470 | 北京平安小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王晓磊 | 西环保监察罚字﹝2024﹞第043号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 | 2024-06-04 | 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 |
| 471 | 北京春集商贸有限公司 | 孙飞 | 京西新街口街道罚字﹝2024﹞10003号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对北京春集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2024-02-05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新街口街道办事处 |
| 472 | 义和庄(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 田俐娟 | 京西什刹海街道罚字﹝2025﹞10123号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 罚款 | 对义和庄(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整 | 2025-05-29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
| 473 | 旭显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王春雨 | 京西人社综执罚字﹝2024﹞4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的规定 | 警告 |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接到有人举报称,该单位涉嫌存在规定不给入职未满一年的员工年休假、关于加班时间及调休内容的规章制度违法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东旭集团8层用工期间于2023年2月印发的《考勤管理规定》《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该单位存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行为。且存在《考勤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条第一款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七款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旭显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旭显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复印件、旭显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复印件为证。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且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的规定,该单位违法情节一般,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2024-06-12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74 | 北京京辉阳光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马京辉 | 京西广内街道罚字﹝2023﹞10181号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23-09-20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
| 475 | 黄骅市高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京西大栅栏街道罚字﹝2026﹞10018号 | 黄骅市高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属于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5〕41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基准系数+情节系数 X ),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及依据。 | 罚款 | 对黄骅市高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6-04-0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大栅栏街道办事处 | |
| 476 | 北京照壁餐饮有限公司 | 王燕 | 京西大栅栏街道罚字﹝2024﹞10020号 | 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 | 2024-01-26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大栅栏街道办事处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