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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4-2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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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办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7022
电话:66206033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参照附件中样表填写)
  2.申请说明书(需另附,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内容应重点描述所申报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特性,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和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写明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的要写明该工种岗位的工作性质以及如何合理安排职工休息的方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前,企业应在显著位置向职工进行文字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时间、地点、期间是否收到职工意见建议需在申请说明书中进行说明,公示模板参见附件;对于未成立工会组织提供职工联名意见的,需表明对员工签名和意见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表述)。
  3.企业工会或职工意见(需另附)。
  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出具工会意见、符合法定形式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材料及决议{决议上需有全体职工代表签名,职工代表人数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的规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并加盖企业工会印章;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的全部职工是否同意的联名意见,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为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5.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提交劳务派遣组织的意见书,复印件上应加盖劳务派遣组织的公章
    上述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审核 
  (一)标准 
  1.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且营业执照注册地在西城区的,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注意: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应与员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一致)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3.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二)审查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四、送达  

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报人。申报单位应在取得行政许可后3日内采取公示的方式将结果告知全体劳动者。

五、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劳动法》
  2.《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3.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附件: 

1.公告.docx

2.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样表).doc

3.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空表).doc

4.员工联名意见(未建立工会提供).doc

5.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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